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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毅夫: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
来源:互联网      更新时间:2012/3/27

     市场经济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为基础,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、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上的经济,交换双方的诚实可靠可以降低交易费用,减少风险,活跃国民经济。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使生产、交换、分配、消费各环节的参与者方便、快捷地获取交易对方真实的信息,防范不诚信的行为,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。社会信用的缺失不仅会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,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金融、经济危机,造成整体经济的混乱、衰退。

    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,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,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,对任何民族、任何国家都具有普遍的价值。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,全社会的经济交换主要以行政手段根据国家计划进行,不需要也不存在专门的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体系。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,经济快速发展,非人格化的交易越来越频繁,交易的价值越来越高,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保护、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建设明显落后。政府侵犯个人产权,个人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,无照经营、假冒伪劣商品、虚假广告、合同欺诈、上市公司造假账、企业三角债、银行呆坏账、信用卡诈骗、偷漏税、走私骗汇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,信用缺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。

   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,必须以道德为支撑、产权为基础、法律为保障,需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问题。因此,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法律作基础,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。同时,现代信用体系建设,又十分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,促使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誉,避免出现不良记录,从而有助于形成诚实守信、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貌。建立、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:

    第一,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,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,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的和健康的发展,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。目前,我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,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。建议国务院尽快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,鼓励、支持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,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。

    第二,加速制定《社会信用信息法》,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、保存、评级、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,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。

    第三,严格执行相关法规,加大对各类企业、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,包括经济处罚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,同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。

    第四,要规范政府的行为,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,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,执法部门要公正、廉明,保证执法的公正、公平、公开,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,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。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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